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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非儿戏 收监执行后悔迟

来源:达州日报 2018-11-08 09:29   https://www.yybnet.net/

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一种非监禁性刑罚。社区服刑人员,作为社区矫正的监管对象,应当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相关监管规定,履行报告、外出、进入特定场所、变更居住地等事项均需要获得审批等义务。但是,如果社区服刑人员不遵守监管规定,将会有什么后果呢?

不假外出,被警告处罚

2015年11月13日,于某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开江县司法局接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所在镇的司法所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按照相关规定,在社区矫正期间,社区服刑人员于某应当严格履行按时报到、定期报告、义务劳动、接受教育、不得不假外出等义务。但是,于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以后,并没有充分意识到自己是一名正在社区服刑的罪犯,其自由应受到法律限制这一事实,于2015年12月12日不假外出至外省。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该情况后,立即电话联系于某,责令其限期返回。

于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在镇司法所的建议下,2015年12月22日,开江县司法局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于某发出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告诫于某要充分吸取教训,认真悔改。

逃避监管,缓刑变收监

然而,于某却没有充分吸取这次的教训,仍不服从监管,于2016年4月10日再一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对此,开江县司法局认为于某不服从管教,决定加大处罚力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向开江县公安局提出对于某处5日拘留并200元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并获得了开江县公安局的批准。

于某拒绝接受治安处罚,并通过“隐身”来逃避司法所的监管。开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组成调查小组,对于某的亲属、邻居以及居住地的村组干部进行了走访调查形成调查笔录,并通过于某的亲戚朋友告知其拒不接受监管的不利后果。于某依然拒绝回居住地接受监管。

2016年5月10日,开江县司法局认为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实际脱离监管一个月以上,情节恶劣,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3条的规定,应决定对其给予收监执行。2016年5月16日,开江县司法局向原判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

2016年6月15日,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发出裁定书,撤销原判决中对罪犯于某宣告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对罪犯于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二个月。面对这个结果,于某当场洒泪,悔不当初。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提醒:

当社区服刑人员的行为被评价为“脱漏管”后,依据行为的严重性,可能会面临警告、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等处罚后果。所以,社区服刑人员要时刻提防自己在改造过程中的懈怠心理,严守管理规范,珍惜通过社区矫正改造从而顺利回归社会的机会。□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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