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意外去世后,年逾七旬的开江老太杨某便与儿媳江某一起生活。孰料,两人因房屋拆迁补偿款分配产生分歧并发生抓扯,杨某受伤被鉴定为10级伤残。杨某多次向江某索赔无果,遂决定走司法途径解决此事……
补偿分配起争执 婆婆轻伤进医院
杨某系开江县人,今年75岁。2015年,杨某唯一的儿子因意外事故去世后,便一直与儿媳江某及孙子孙女生活在一起。在没有了儿子充当“润滑剂”的情况下,两婆媳间时常产生摩擦,但总的来说日子过得也算平稳。
2016年年初,两婆媳所居住的房屋被当地政府征拆,获得了一笔房屋和土地补偿款。但是,两婆媳在该笔补偿款的分配上存在分歧,数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以至于两人关系迅速恶化。2016年9月12日,杨某从拆迁办回家后,江某上前询问相关情况。谈话中,两人再次因为补偿款分配问题发生言语冲突,继而发生抓扯。杨某在抓扯中受伤,经开江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头顶部血肿、左侧眼眶血肿、门齿松动、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16天,花去医疗费用3957.18元。后经达州正大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左眼致外伤白内障、继发青光眼,损伤程度二级,伤残等级10级。
杨某没有经济来源,全部治疗费用为亲戚所借。出院后,杨某多次找到儿媳江某,要求赔偿相关费用,但遭到江某拒绝。杨某遂决定走司法途径解决此事,并到开江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开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批准了杨某的申请,按照相关程序为其指派了援助律师。
情况特殊证据少
刑事自诉立案难
根据《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使人达轻伤二级及以上就可构成故意伤害罪,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如果没有证据,法院将不予受理。虽然本案发生后,江某立即报警,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询问了当事人事情起因和原委,但是考虑到双方的特殊关系,又没造成重大的伤害,派出所民警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解,没有立案,也就没有对现场做勘验笔录以及对当事人做询问笔录,恰巧在案发现场除当事人外没有其他人在现场。因此,如果杨某提起刑事自诉,立案就会成很大的问题。
健康权是我国法律明确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本案中,江某造成杨某受伤住院,侵犯杨某健康权,也属于民事范畴。相比较而言,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没有刑事案件严格。因此,杨某如果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立案就没有问题。
但是考虑到即使民事诉讼立案成功,证据收集仍然是个大难题。加之江某是杨某的儿媳,身份特殊。援助律师主张通过调解解决问题,同时也为受援人杨某做好走司法程序的准备:一方面是为杨某书写控告状,由当事人向开江县公安局普安派出所提出故意伤害控告;另一方面为受援人杨某写好民事起诉状,要求被告江某承担侵权责任。
多次调解无果
民事诉讼终解决
在征得杨某同意的情况下,援助律师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由于矛盾积累太深,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2月1日,杨某正式向开江县人民法院以健康权纠纷提起诉讼,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江某承认了侵害的事实。《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江某承担本次侵权行为的主要责任,赔偿原告杨某各项损失19915元,案件受理费285元,由江某某承担171元。本案判决后,被告江某某没有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援助律师提醒:
婚姻家庭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人身损害案件时,往往由于环境相对封闭等原因导致证据缺乏,进而导致被侵权的事实因果关系和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如果家人之间出现侵犯健康权的情形时,当事人一定要及时报警,并要求出警民警做好现场勘验笔录,照好现场照片,做好询问笔录,以备日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之需。
(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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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中国银行达州分行驻村书记周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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