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开江县法院了解到,汪某在开江一楼盘项目工地从事墙体砌砖工作。近日上午,汪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到工地上班,不幸撞到该工地的混凝土立柱上,头部受伤。治疗结束后,经评定构成五级伤残。为此,汪某将该楼盘项目的建筑总承包单位甲公司、劳务承包单位乙公司和劳务实际承包人黄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汪某违规驾驶两轮摩托车,不将摩托车停在工地停车场,而是驶入建筑工地的人行便道摔倒受伤,汪某自身的过错是造成其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被告甲公司作为建筑施工企业,未尽到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责任,未及时有效阻止汪某骑着摩托车进入施工现场,具有一定过错,应当对汪某的伤害承担一定责任。根据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劳务发包协议》,乙公司必须保证安排一名施工管理人员及各班组长常驻工地,乙公司以及实际承包人黄某未尽到该义务。同时,汪某作为工人,乙公司以及黄某疏于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故被告乙公司和黄某对公司受到的伤害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汪某自行承担60%责任,黄某承担20%责任,甲公司承担20%责任(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目前,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肖丽娟 本报记者 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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