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开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件汪某诉黄某等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汪某对自己的受伤承担60%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汪某于2014年3月到开江县某楼盘工地从事墙体砌砖工作。2014年3月24日上午,原告无证驾驶摩托车到工地上班,不幸撞在该工地的混凝土立柱上,头部受伤。治疗结束后,经评定构成五级伤残。原告随后起诉至开江县人民法院,要求该楼盘的建筑总承包单位甲公司、劳务承包单位乙公司、劳务实际承包人黄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汪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明知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具备驾驶两轮摩托车资格,且常在建筑工地务工,应当知道建筑工地禁止机动车驶入,但原告仍违规驾驶两轮摩托车驶入工地导致受伤,原告汪某自身的过错是造成其受伤的主要原因,原告应对其本人的伤害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甲公司作为建筑施工企业,未尽到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责任,且未及时有效阻止原告骑着摩托车进入施工现场,具有一定过错,应当对原告的伤害承担一定责任。乙公司和黄某分别作为劳务承包单位和劳务实际承包人,疏于对汪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故被告乙公司和黄某对原告受到的伤害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法院判决原告自行承担60%责任,黄某承担20%责任,甲公司承担20%责任;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肖丽娟 本报记者 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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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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