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年检,保险公司能否主张免赔责任?近日,开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免赔。
2012年12月28日晚上,王锋驾驶摩托车与刘兵驾驶的小货车发生追尾,事故导致王锋当场死亡,乘坐摩托车的张帅受重伤。事故发生后,交警现场勘察发现如下违法行为:刘兵驾驶的货车尾灯无工作效能、车身后部反光标识残缺不全且被严重污染,同时该车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摩托车驾驶人王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且超载超速行驶。据此,交警部门认定王锋、刘兵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张帅无责任。
在事故的赔偿阶段,因刘兵驾驶的货车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年检,对此保险公司能否主张免责?几方产生了分歧。张帅遂将王锋、刘兵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三方当事人对案件基本事实无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年检,保险公司能否主张免赔责任?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事故发生时,刘兵驾驶的被保险车辆没有按规定年检,且事故发生后经检验其机件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同时,在与刘兵签订保险合同时,对投保人刘兵履行了明确的告知义务,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年检属于免责范围。
经审理查明:王锋、刘兵的违法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双方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刘兵驾驶的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次事故发生时,刘兵驾驶的被保险车辆没有按规定检验,且事故发生后,经检验发生事故时其货车机件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险免赔。
为最大程度地保护司机朋友们的权益,主审此案的唐法官最后向大家支招:一是机动车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看清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二是车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年检,以确保车辆机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肖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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