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规定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由人民法院决定。近日,开江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开江首例强制医疗案件,决定对被申请人邓某某予以强制医疗。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邓甲因从小患病精神失常,无法正常生活,长期与父亲邓某某争吵、斗殴。2014年1月18日11时左右,邓某某见邓甲在自己院坝内用刀乱砍播种的红薯,便出言呵斥。邓甲则挥刀砍向邓某某,被其避让。随后邓某某跑回家中拿起锄头,与持刀前来的邓甲在门前搏斗。
邓某某先用锄头抵挡邓甲砍来的刀具,接着用锄头击打其手部使刀具脱手,随即连续击打邓甲头部、手肘、脚踝等部位至其死亡。随后,邓某某到厨房浇水,欲将已经死亡的邓甲放入锅中蒸煮,想为其止疼,被闻讯而来的次子邓乙发现。
邓甲的尸体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系外界暴力所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四川惠城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邓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2014年1月18日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邓某某经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杀害邓甲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且尚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其强制医疗。(杨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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