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据悉,这是达州市开审的首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
审理查明,被告人蓝某某系重庆市梁平县人,租住开江县新宁镇某小区。2012年4月,蓝某某通过QQ聊天工具与贵州省安龙县招堤派出所协警陈某(另案处理)相识,陈某自称可以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卖出可以赚钱,并劝说蓝某某到百度推广联系买家。蓝某某在确认陈某能够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后,便答应与其合作,每周并向陈某支付“信息费”1000元,后增至1500元。随后,蓝某某便在网络上四处散播广告和QQ号码,遇到买家后,蓝某某便将需要查询的信息通过QQ发给陈某,陈某再将查询到的信息发给买家。蓝某某以每条数十至上千元不等的价格将信息卖出,通过支付宝、银行打款、转账等方式收取费用。同时,从2012年9月至案发,蓝某某与江西省宜城市特巡警大队协警黄某(另案处理),采取与陈某之间的模式从事上述非法活动。蓝某某每月向黄某支付7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费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从事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活动以来,非法获取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000余条,获利15万余元,其行为应当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宣判后,被告人蓝某某没有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张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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