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骆某某因结算运费产生怨气堵塞交通,后借酒发疯用刀砍砸车辆,造成一辆民用车、两辆警车受损,一名公安民警受伤,构成寻衅滋事罪和危险驾驶罪。近日,开江县人民法院判处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查,2012年9月26日晚8时许,骆某某因运输达万高速公路碎石与石场老板徐某某结算运费发生争执,便驾驶货车到省道S202线普安玉皇观路段停下离开,造成该路段100余辆车被堵塞。开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前去进行了处理,骆某某遂产生报复念头。
当晚9时,骆某某饮酒后,骑着自己的两轮摩托车来到开江县新宁镇新安路,拦下一辆过路的集装箱货车,用事先准备好的砍刀对该车进行砍砸。车主见状当即报警求助。
与此同时,开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协警驾驶警车巡逻路过该路段时,骆某某立即挥刀将该警车左边中间玻璃砍碎,造成该警车内执勤民警被玻璃划伤。
随后,开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治安大队民警分别驾驶警车赶到现场。骆某某继续持刀追砍执勤民警,并将一辆警车的引擎盖、车窗玻璃、车后立柱砍坏。
耍了一阵酒疯后,骆某某骑着摩托车跑到峨城大道入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当晚23时9分,公安民警对骆某某进行酒精含量测试,为88.8mg/100ml。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乙醇浓度鉴定,为125.6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开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骆某某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追逐、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等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肖文兵 本报记者 黄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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