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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借保险逃避执行,法院说“不”!

来源:达州日报 2021-10-29 08:43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达州日报社特约记者 王晓林 通讯员 桂玮玮)日前,大竹县人民法院在执行陈某与钟某借款合同一案中发现,钟某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终身保险,累计缴纳保费5.8万余元,两份保险合同均在有效期内,现金价值总计5.2万余元。该法院在冻结两份保险的财产性权益后,通知了投保人(被执行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但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不愿意按当前现金价值交付法院。9月,法院依法裁定保险公司解除两份保险合同并将退保后的5.2万余元扣划至法院账户。

据咨询了解,人身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系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扣除保障成本、营业费用等相关费用之后的累积值,与保险事项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的保险金不同,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的专属性,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亲属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也不是法律禁止执行的财产。意外伤害、残疾保障类人身保险产品虽然具有一定的人身保障功能,但在本质上属于一项财产性权益,具有一定的储蓄性和有价性,属于投保人的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所以,在执行过程中,对已经失效的被执行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产品,法院将直接扣划其现金价值。如果尚在有效期内,法院会通知被保险人、受益人,征求他们是否介入的意愿,若被保险人、受益人未向法院交付相当于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的,法院会向保险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协助扣划退保金额,保险公司负有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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