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露霞 桂玮玮)近日,大竹县法院对已移交公安机关收押看管于大竹县拘留所的两名被执行人唐某、刘某提前解除拘留。
2020年10月14日,唐某骑乘电动车将行人钟某撞倒致伤,钟某住院16天。后钟某提起诉讼,大竹县法院于今年6月17日判决唐某赔偿钟某损失15155.08元。判决生效后,唐某未主动履行,钟某于7月2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唐某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后,唐某既不履行义务也不向法院报告财产。8月26日,法院决定对唐某罚款2000元,拘留15日,收押于大竹县拘留所。8月27日,唐某的妻子和女儿代唐某交清了全部案款和执行费,唐某本人也认识了错误并承诺20日内交清罚款。大竹县法院决定提前解除对唐某的拘留。
2015年以来,刘某多次在沈某处购买煤炭,欠付沈某货款2.38万元。沈某于2020年8月24日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某支付下欠的货款及资金利息,大竹县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支持了沈某的主张。判决生效后,刘某仍不支付,沈某于今年5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刘某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后,刘某既不履行义务也不向法院报告财产。8月26日,法院宣布对刘某罚款2000元,拘留15日,收押于大竹县拘留所。第二天,刘某的侄子代刘某履行了全部案款,交清了执行费和罚款,刘某本人也认识了错误。大竹县法院提前解除了对刘某的拘留。法官说法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对实施了严重妨害诉讼活动行为的人,采取短期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经常采用的强制手段。那么,提前解除拘留是否有损法律权威?
2016年11月16日,最高法、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对被司法拘留人全面开展矛盾化解工作,是社会大调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竹县法院本着实现债权人权益的原则对被拘留人开展说服教育和矛盾化解工作,目的是依法督促被拘留人履行相关义务,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对愿意认错悔过、有履行意愿的被拘留人,法院据其表现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这充分体现了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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