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吴沛倩 潘小凤 记者 谭别林)近日,大竹县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欧某犯帮助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罪一案,对被告人欧某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对其违法所得23000余元等予以没收。该案系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罪以来,该院判决的首例帮助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罪案件。
该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19年2至3月,被告人欧某认识了王某。王某告知被告人欧某,通过支付宝帮助他人转账,可以赚取转账金额千分之一的好处费。随后,王某将欧某拉进帮助他人转账接单的QQ群和某APP聊天群内。欧某在明知转账资金系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然按照群内他人的安排,利用自己的银行卡和支付宝帮助他人转账。被告人欧某帮助支付结算金额共计380余万元,获利23000余元。
2020年12月3日,在公安部下发反诈相关线索后,迫于法律威慑,欧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法院另查明,被告人欧某退出违法所得23000余元。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
不要出借、买卖电话卡、手机卡、对公账户等,不要为他人提供不法转账、支付,这些行为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也会使无辜的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甚至陷入犯罪的泥潭。切莫贪图挣所谓的“快钱”“安逸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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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大竹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