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现象进程的加快和财富的不断积累,以及因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引发出更为复杂的社会关系,遗产继承纠纷频频发生。同时,社会的发展进步,我国老年人中养儿防老的传统思想也在发生动摇,尤其是一些孤寡老人开始尝试与尽扶养义务的人或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来安排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遗产继承的方式也就呈现出了多元化的特点。
遇车祸老人身亡
留遗产发生纠纷
家住大竹县的黄某从小被范某夫妇收养,范某夫妇育有一女范某某。随着时间的推移,黄某的养父母、亲生父母及亲生兄妹相继去世,且黄某无配偶和子女。几十年来黄某的生活一直很平稳,但天有不测风云。2013年7月12日,黄某突然遭遇重大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入院后,黄某亲生父亲兄弟的女儿也即是黄某的侄女黄某某及其丈夫共同照顾护理黄某,同年7月17日,黄某医治无效死亡。黄某生前未留有遗嘱也无遗赠扶养协议,黄某死亡后黄某某及其丈夫垫付了相关费用对黄某进行了安葬。事后,黄某某及其丈夫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应承担黄某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及车主赔偿自己为黄某垫付的各项费用伍万余元。人民法院支持了黄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履行了相关赔偿义务,但肇事车主因无赔偿能力,暂未履行赔偿义务。经查,黄某生前在银行还留有个人存款五万余元,黄某某先后于2013年8月7日、19日领取了三万余元。谁料范某某得知了此事,便以黄某某侵犯了其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法定继承纠纷诉讼主张其继承权,要求黄某某及其丈夫返还继承的全部遗产。
法定继承虽有序
传统美德受保护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被收养后,他与其亲生父母的父母子女法律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已被消除,黄某与其侄女黄某某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享有法定继承权。不过,在本案中,黄某某及其丈夫虽然对黄某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他二人对黄某的照顾、安葬行为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仅仅在道义上该受到鼓励和提倡,在法律上规定也应适当分得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内容,黄某某及其丈夫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中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情形,可以适当分得遗产。为此,人民法院在判决时据实扣除了黄某某及其丈夫共同垫付的安葬等费用开支后,还酌定判决他们二人适当分得黄某部分遗产一万余元,最后,由与黄某形成养兄弟姐妹关系的范某某依法继承黄某的剩下遗产。至此,本案得以圆满完结。
援助律师提醒:面对当今我国社会上发生的许多遗产纷争,其实多数源于未在生前预立遗嘱,不懂得预立遗嘱的重要性而引发的。未订立遗嘱,也就意味着没有明确的遗产分配方案,被继承人在留下遗产的同时也将纠纷隐患留给了继承人。继承人之间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难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遗产分配方案,最终一般都会选择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耗费了时间,增加了费用,并造成了严重的家庭矛盾;订立遗嘱,同时意味着有了明确的遗产分配方案,只要遗嘱本身合法有效,遗嘱很容易得到执行,一般不会产生继承纠纷和影响家庭和睦。同时,我国法律也鼓励发扬传统美德,鼓励好人好事,法治与德治有效结合,法治社会将如期实现。
□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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