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竹县法院执行法官利用厂房的租赁权抵偿债务,成功执结一起案件。
2013年12月24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经乙公司验收且交付后,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甲公司遂向大竹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乙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乙公司仍未履行。甲公司于2016年向法院申请执行,经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因乙公司未按和解协议支付工程款,甲公司于今年5月3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官组织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进行调解,最终达成意见:以乙公司所有的该厂房交付给甲公司管理、出租,以租金(应扣减税金)抵偿工程款本金以及资金利息、诉讼费用等。 王迪记者谭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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