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维护国家对枪支的管理秩序,近日,大竹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付某非法制造枪支一案,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付某系大竹县某村养殖大户。2015年,付某发现其养鸡场周围有黄鼠狼活动痕迹且所养家禽常无故失踪,怀疑是黄鼠狼偷食而致。为保护自己的养鸡场,2015年12月,付某通过淘宝网,购买射钉枪一把、红外激光瞄准器一个、无缝钢管、钢珠若干,将***成一把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珠的疑似枪支,并在自己的养鸡场内试打。
2017年11月24日,大竹县公安局民警在付某的养鸡场内查获改造后疑似枪支一支,精密弹珠、射钉弹若干。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
法院审理认为,付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购买射钉枪并改装为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在本案调查过程中,付某主动引领公安民警提取了其制造的枪支,且其制造枪支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养鸡场不受黄鼠狼的侵害,社会危害性不大。考虑到付某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时对其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该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作出如上判决。 (褚登宇 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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