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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引纷争 多方协调化矛盾 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全程拍摄

来源:达州日报 2016-08-26 00:00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全程拍摄

本报讯 近日,大竹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房屋买卖纠纷,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经济与法》栏目记者对该案进行全程拍摄,并将制成专题片于近期播出。

原告杨某某先后两次修建房屋一栋,该栋房屋办理了三个房产证,一个证为老房屋地面门市、地下室各一层确权,一个证为后期新修房屋地面一层确权,一个证为后期新修房屋地下室一层确权。该栋房屋以两排一间依序编写了四个门牌号即清水中街56号、58号、60号和62号,每个门牌号对应老房屋地面门市、地下室和后期新修房屋的地面层、地下室。2014年1月7日,被告罗某某以其子罗某的名义和被告陈某某与原告杨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杨某某将自己位于清水镇中街56号、58号两个门市及对应的地下室卖给罗某某、陈某某,后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

2014年10月20日,陈某某向大竹法院庙坝法庭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买卖合同有效并办理过户,后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确认房屋买卖有效。因陈某某、罗某某所买杨某某的房屋,分别为上述三个房产证所涉房屋的一部分,次年3月,杨某某将56号门市及对应地下层所涉及的三个产权证均交予陈某某,杨某某与陈某某为办理过户手续又另行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大竹县房管局按此协议将房屋登记为陈某某个人所有。次日,杨某某发现过户登记的房屋有误,与陈某某协商变更登记未果,杨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权。法院依法判决:56号门市及对应地下层归陈某某所有,58号门市及对应地下层归罗某某所有,60号、62号门市及对应地下层归杨某某所有。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某取得了房屋登记机关颁发的有效房产证,应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这样的判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均不好。将属于杨某某的部分房屋过户给了陈某某,从而损害了杨某某的利益;将属于罗某某买受的部分房屋过户给了陈某某,从而损害了罗某某的利益;本应属陈某某买受所得且价值高的门市未能过户给陈某某,也损害了陈某某的利益。陈某某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并没有递交法院的生效调解书,而是另行签订了一份双方没有实际履行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依照《物权法》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的规定,该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协调双方矛盾:一是启动诉非衔接机制。主动与大竹县房地产管理局协调沟通,庭审中已查明,用于房屋过户的依据不真实,导致登记确有错误,该院将相关证据移交房屋登记部门,由房管局启动更正登记程序,以化解纠纷,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做好当事人的法律释明工作。结合本案案情,向杨某某释明法理,建议杨某某向房管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更正登记。

8月12日,杨某某撤诉并向房管局提交更正登记申请和相关证据,房管局当即予以立案,启动了更正登记程序。至此,通过法院的多方努力,有效化解了当事人的纠纷,此案得到圆满解决。

(向瑜 特约记者 王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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