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大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李进和民警王成,从广东将“2015·10·22”交通肇事逃逸者沈某押解回大竹。目前,涉嫌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沈某被刑事拘留,案件在依法处理中。
线索难觅
2015年10月22日13时许,大竹县境内下着瓢泼大雨,天城粮站附近发生一起轻型货车撞摩托车的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伤情严重,货车驾驶员逃逸。
接警后,大竹交警大队立即启动交通事故逃逸侦破方案,迅速赶到现场。民警在现场细致勘查,发现有一辆二轮摩托车,其左前“减震”上有蓝色漆膜,除此没有发现任何有价值的线索。经过询问,受害人表示,他没有看到肇事车辆的牌照和车的颜色,货车撞倒他后就跑了。
深挖细查
当晚,交警大队特勤中队召开了案情分析会。对侦破该案作了进一步分工:一组由中队长余辉负责,到现场和周边作进一步的调查走访,摸清嫌疑人的逃跑时间和路线,寻找肇事车辆。二组由四中队长郭剑负责,带领民警到观音、周家、文星、天城等乡镇,对装运河沙的轻型货车进行调查,并逐一登记造册,凡当天经过事发地点的轻型货车全部要见车见人。第3天(即2015年10月25日),接到群众举报:在天城乡老鸦山村一个偏僻的山沟里有一辆遗弃的轻型货车。
锁定嫌疑
接报后,特勤中队长余辉立即带领民警赶到现场对该车进行了勘查,发现该车没有牌照,且原来悬挂牌照的地方有被撬的痕迹。民警分析,该车牌照已被人为取走。根据该车的外貌特征,民警调取了案发地周边的监控视频,很快找到了悬挂川SXXXXX牌照的轻型货车与这辆丢弃的货车外部特征相符。
通过车牌,民警找到一名渠县的车主,但该车主声称自己近两年从未驾车到过大竹。通过网上查询比对,民警发现肇事车使用的号牌是套用车牌。
2015年10月25日,一位在当地沙场打工的群众举报称,这辆车好像是老鸦山村沈某的。根据群众举报和掌握的相关情况,警方初步认定肇事嫌疑人就是沈某。当天下午3点,中队长余辉带领民警赶到老鸦山村沈某住处实施抓捕。当民警赶到其家时,却发现大门紧闭。办案民警立即启动网上追逃方案。
疑犯落网
今年6月30日,大竹交警大队接到广东警方的电话,称抓住了一名涉嫌交通肇事的网上逃犯。交警大队立即派副大队长李进和民警王成前往广东接人。
经查,犯罪嫌疑人沈某,男,22岁,家住大竹县天城乡老鸦村,他对自己驾车肇事逃逸致人重伤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沈某交代,2015年10月22日13时许,他驾驶川SXXXXX(套用牌照)轻型货车,由大竹石子镇方向朝天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大竹天城乡粮站附近时,与迎面而来由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潘某受重伤(后用了7万多元的医疗费),沈某驾车逃逸现场,并将车辆开至偏僻地方,卸掉该车悬挂的号牌,然后携家人潜逃至广东。在逃往广东8个月的时间里,沈某有时出去打工挣点钱贴补家用。可是他吃不了那份苦,所以,他更多的时间在街上闲逛,后被当地警觉性高的群众举报,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随着嫌疑人的到案,这起肇事逃逸的交通事故案终于划上了句号。
大竹交警大队特勤中队长余辉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的,逃逸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起交通事故中,尽管受害人已受重伤,但是,轻型货车司机沈某逃与不逃后果差别很大。希望社会各界,特别是客货运单位,一定要加强对广大驾驶人的教育,不幸发生车祸,当事人一定要停车报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怀着侥幸的心理逃跑只会自食恶果。”
(秦军 本报记者 杨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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