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我今年62岁了,在大竹县高明镇从事个协工作20多年。今年初,周家工商所突然停止了我的工作,说不让干就不让干了。”近日,市民王先生致电本报市民热线2382258称,他想知道劳动法对他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市民:个协工作20多年突然遭解聘
王先生告诉记者,他住在大竹县高明镇。1992年初,他在高明镇做生意,周家工商所通过考察,选他做高明镇片区的工商协管工作,主要协助周家工商所收费、检查、管理市场等。“当时一个乡镇只有一个协管,没有签合同。开始一个月几块钱,后来40元,过年的时候有几百元钱。今年初,周家工商所突然就停止了我的工作,什么都没说。”王先生说,对此他很是不解:做工商协管20多年,现在他们说不让干就不让干,这和解聘有什么区别?王先生去问周家工商所,对方说他是临时工,可以随时解聘。王先生想知道劳动法对这类情况是怎么规定的?他是否有权要求相应补偿?
工商所:协管是临时工作
随后,记者联系了大竹县周家工商所。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上世纪90年代,在通讯不发达的情况下,工商局为了方便开展工作,在辖区乡镇选了协管员,每个乡镇的协管员并不固定。协管员这个身份只是临时的,工作也是临时的,报酬是干一次结算一次,所以不存在解聘等劳动关系。
律师: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待遇不同
王先生与工商局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者还是属于其它关系,比如劳务关系?据相关律师介绍,这要根据他们之间关系的实际情况而定。依据有关规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务关系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依约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劳动者提供劳务,用人单位仅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无需提供保险、福利等待遇,双方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像王先生和工商所这种情况,应该是属于劳务关系。 (本报记者 杨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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