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申请人龙某在大竹县人民法院石桥铺法庭法官的帮助下,从被执行人郑某手中拿回了自己的购房款及利息等共计10万余元,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事情还得追溯到17年前。1998年11月1日,龙某与郑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以4.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郑某自建于大竹县石桥铺镇某地段的底楼门市一间和二楼房屋一套。龙某先期向郑某支付了4.2万元,并约定余下3000元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支付。随后,郑某向龙某交付了钥匙,但龙某一直未进入居住。
因双方在签订协议时,该房的相关产权手续正在办理中,所以无法过户。后郑某取得了房屋相关产权证,但其又故意对龙某隐瞒该事实,加之龙某一直在外务工不了解真实情况,导致该房一直没有过户。后因郑某欠肖某借款未还,且其故意隐瞒该房屋已卖的事实,该房屋被法院于2007年12月依法拍卖给第三人,用于偿还郑某所欠肖某借款。
2015年1月,龙某从外地务工回家后,才知道自己所购买的房屋已被拍卖,于是起诉至大竹县人民法院石桥铺法庭,要求郑某偿还自己的购房款及利息。
法庭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解除原告龙某与被告郑某于1998年11月1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郑某返还龙某购房款4.2万元,并承担按照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以及诉讼费、保全费共计10.17万元。
判决书生效后,郑某拒不遵照生效判决书履行其给付义务,为此,龙某申请强制执行。经过该庭法官多次调解,讲法析理,近日,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随后,在法官的见证下,被执行人郑某将10.17万元现金如数交到了申请人龙某手中。
(徐鹏 特约记者 王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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