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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借”酒友酿惨祸车主难逃赔偿责任

来源:四川法制报 2015-06-19 21:15   https://www.yybnet.net/

近日,大竹县法院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一审宣判,肇事者陈某和保管自己车辆不当的车主谭某依法分别承担75%和25%的民事赔偿责任。

2013年8月19日,陈某与朋友谭某等一起吃饭并饮酒,其间,陈某在谭某醉酒状态下,拿走谭某放在饭桌上的车钥匙,驾驶谭某所有的小型轿车送他人回家,途中,发生2死5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陈某被大竹县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同时,该案死者唐某、黄某的近亲属及伤者钟某、张某、王某、范某分别向大竹县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起诉,请求民事赔偿。该庭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并审理了上述六案。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驾驶机动车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谭某系本次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其未能对自己所有的车辆尽到管理责任,致使陈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陈、谭二人的责任大小,在扣除保险公司应赔偿数额外,该院判决被告陈某承担75%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六原告297806.63元,被告谭某承担25%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六原告99268.87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该案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本案中,车主谭某未对其所有的车辆尽到管理责任,具有明显过错,且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盗窃、抢劫或抢夺车辆等相应情形,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黄竹斌 彭珊 本报记者 谭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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