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因缺钱开支,便去扒窃他人财物,近日,大竹县人民法院对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二被告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的刑罚。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以来,大竹县境内首例因扒窃行为受到盗窃罪追诉的刑事案件。
经查,2012年6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二人因缺钱开支,便共谋去扒窃他人财物。次日11时许,二人在庙坝镇某农贸市场出口处寻觅作案目标,经一番“侦查”后,将目标锁定在此处赶集的林某身上。王某某吩咐由被告人黄某某负责望风,自己贴身上前伺机“摸”钱,从其上衣口袋中扒窃现金60余元后被林某发觉,王、黄二人被当场抓获。
据办案检察官表示,该案中,王某某、黄某某二人共谋扒窃,并窃得60元现金,犯罪金额较小,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前,二人的行为尚不构成盗窃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修正案第39条将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据此规定,王、黄二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经涉嫌盗窃罪,大竹县检察院遂以二被告人构成盗窃罪依法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韩如雪 本报记者 洪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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