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盛真武:
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滁复字[2017]70号)”决定,因你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地承包权)[皖天106]第002130005号颁发时间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撤销被申请人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地承包权)[皖天106]第002130005号”,现予以撤销,你户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书送交金集镇人民政府,并严格按程序重新办理。
天长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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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天长市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