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星级记者胡明兵
吃饭也能吃出祸,天长市的胡某在火锅店吃饭被烫伤,火锅店不想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幸亏消保委介入处理,维护了胡某的合法权益。
天长市的胡某向天长消保委投诉,称其和朋友一行四人去某火锅店吃饭,因服务员操作不慎,导致他的面部、颈部、手臂及腿部被酒精烧伤。火锅店虽然积极承担了前期治疗费用26000元,但不愿承担他后期的治疗费用。接到投诉后,天长市消保委高度重视,立即查看了胡某提交的证据。在了解清楚事情发生的缘由后,工作人员组织胡某和火锅店双方调解。最终经过两次调解,火锅店同意一次性赔偿胡某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工费、营养费等共计60000元。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在该案中,服务员操作不慎,给胡某造成了人身损害,火锅店应该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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