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刊讯 近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了一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被告人张守云二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张守云自2017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后,以非法手段插手民间经济纠纷,先后纠集刘闯、李凯、路鹏、胡松等社会闲散人员,以及李某、陶某、邰某某等未成年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为他人索要债款,逐渐形成以张守云为组织、领导者,李凯、路鹏为骨干成员,刘闯、李某、陶某某、胡松、邰某某等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并有组织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取经济利益30余万元。张守云将部分违法所得用于组织成员生活、消费支出,其余大部分赃款占为己有,任其挥霍。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致使人民群众安全感下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破坏全椒县二郎口镇及周边地区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经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判处张守云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7名被告人判处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不等徒刑及罚金。
(朱一村 记者胡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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