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生产、销售假药,徐某被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同时,禁止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经审理查明,徐某购买硫酸软骨素、氨基葡萄糖硫酸盐后,将两种原料分装成小包装,并在包装上注明有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功效及用法、用量等信息,主要通过其注册的网店对外销售。徐某通过网店销售硫酸软骨素、氨基葡萄糖硫酸盐销售额为10599元,线下销售380元,共计10979元。案发后,经滁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认定,徐某销售的硫酸软骨素、氨基葡萄糖硫酸盐均应按假药论处。2017年8月1日,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假药,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鉴于徐某有自首行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因徐某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记者邢荣勤通讯员杨成松)(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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