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单某、王某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支付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赔偿款206490.8元,并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2014年4月1日,单某、王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下称中行全椒支行)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借款20万元,期限为12个月,并对利息、罚息等进行了约定;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下称中银保险安徽分公司)商户小额银保为此笔贷款提供保证保险。
银行贷款发放后,单某付息至次年3月1日。截至次年5月5日,单某尚欠本金20万元,利息及罚息3282.1元。2015年5月19日,中行全椒支行起诉,法院审理认为,借款时单某、王某系夫妻关系,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依法判决:单某、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行全椒支行20万元及利息3283.1元,并自2015年5月6日至还清款止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但判决生效后单某、王某拒绝履行,为此中银保险安徽分公司向中行全椒支行赔偿保险金206490.8元。中行全椒支行出具权益转让书,中银保险安徽分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单某、王某支付其垫付的保险款206490.8元,并赔偿其自支付保险金日起至还清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单某向中行全椒支行贷款后,未在约定期限内偿还贷款,经法院判决生效后,仍未偿还贷款本息。中银保险安徽分公司按约赔偿中行全椒支行贷款本息206490.8元。故法院对中银保险安徽分公司要求单某、王某支付206490.8元的诉请予以支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开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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