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需二次手术,公司以职工事先未告知、擅做二次手术为由,拒付手术费,被职工告上法院。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全椒县圆通快递有限公司(下称圆通快递)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职工陈某二次手术费94664.9元。
2012年8月4日,陈某进入圆通快递从事搬运工作。当年12月22日晚,陈某在随车至南京圆通快递跟班作业搬运快件中不慎从平台上跌落,造成股骨头受伤,被送全椒县人民医院治疗。次年1月6日出院,医嘱需二次手术。
滁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鉴定:陈某劳动障碍程度为九级,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为工伤,圆通快递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滁州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工伤认定。
后经全椒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裁决:陈某与圆通快递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同时裁决: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圆通快递支付陈某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医疗、就业补助、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住院伙食补助、鉴定、交通等费计78165元。扣除已付6000元,实际应支付72165元。另据实支付陈某二次手术费。在裁决书作出之日,圆通快递为陈某缴纳2012年10月至2014年5月养老保险费。
裁决做出后,圆通快递不服,诉至法院,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调解达成民事协议:圆通快递支付陈某各项损失6万元;陈某二次手术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向圆通快递主张。 2015年1月12日,陈某第二次手术用去医疗费94664.9元,圆通快递拒绝给付该费。
庭审中,圆通快递称,程某应在二次手术前通知公司,不该“先斩后奏”,擅自进行二次手术,因此拒付二次手术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伤害,依法应享受工伤待遇。陈某的二次手术费,已由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定,待实际发生后另行向公司主张。现陈某的二次手术费用已实际发生,故公司应依法给付赔偿。 ·开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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