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6月8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对原全椒县建设局局长吕祖本受贿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吕祖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祖本在担任全椒县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2008年至2012年,吕祖本利用职权,在工程项目审批、质量检验、验收等诸多工程建设项目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徐某某、吴某某、万某某等多人贿赂,总计39.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祖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吕祖本在尚未掌握主要犯罪事实情况下,能主动交代涉嫌受贿的全部犯罪事实,视为自首。
根据该案的性质、后果以及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全椒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张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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