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全椒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宣判一起对滁州市房屋拆除承包商行贿案,以行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年。
2002年初至2010年6月,张某在滁州市承接房屋拆除工程期间,在拆除房屋招投标中为承接业务、寻求“关照”,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11次向原滁州市房屋拆迁事务所所长王某行贿现金107万元以及价值52.09万元和48.52万元的住房各一套,合计人民币207.61万元。法院认为,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已构成行贿罪。鉴于其在庭审中能够主动认罪、悔罪,法院综合考虑认罪态度、情节以及产生的后果等对张某作出如上判决。
(开 磊)
店内员工受伤 老板难避责任
凤阳县人民法院近日就一起工伤事故案件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刘小姐因工作受伤,火锅店老板吴某应予以赔偿,要求吴某除去垫付的医疗费外,仍需赔偿刘小姐17000余元。
2010年8月,刘小姐到凤阳县吴某的火锅店工作。怎料一个月之后,刘小姐在工作时一氧化碳中毒,治疗费用近3万元。吴某在垫付部分费用之后,不愿支付余下的医疗费。出院的刘小姐认为自己是因工作受伤,应由吴某支付余下1万余元的医疗费,可是吴某却百般抵赖,以没有劳动合同为由,拒不承认和刘小姐的劳动关系。吴某在2012年注销了火锅店并以此为由,将刘小姐起诉至法院,试图逃避赔偿责任。 (刘 飞 曹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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