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全椒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关某的诉讼请求。
关某与全椒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1年6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将承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关某。合同未约定如本期房价下跌,下跌差价由房地产公司退还。2011年12月,房地产公司在售楼大厅张贴《郑重承诺》,声明凡在一期项目购房者如本期房价下跌,差价公司退还。2012年9月,全椒某学校与房地产公司商定,由房地产公司提供20套特价房给部分教师购买,每平方优惠500元。为此,关某具状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院,称房地产公司对学校教师购房降价和张贴的《郑重承诺》违反了其当初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承担责任,请求判令房地产公司也按每平方优惠500元幅度退还其差价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2年12月20日至本案审结之日期间的利息。
法院认为,关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合法有效。从时间上看,合同在先,房地产公司张贴的《承诺》在后,张贴时合同已履行,《承诺》未对合同造成影响。
(开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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