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因开玩笑引发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案,依法判处何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郭某、伍某医疗费、交通费计3207.17元。
2012年1月4日下午,何某与郭某因开玩笑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郭某的脸部被抓破。被众人拉开后,何某又与伍某(系郭某女儿)发生厮打,致伍某受伤。郭某报警,派出所出警将何、郭二人带至所里处理。次日,郭、伍两人到全椒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伍某被诊断为头面部外伤,脑部外伤,轻微脑震荡。两人在该院共花费医疗费1455.5元。2012年3月18日,全椒县人民医院建议伍某到外地医院进一步治疗,伍某先后三次到南京等地就医,共花费医疗费1377.67元,交通费374元。派出所曾多次出面调处此事,但均未调解成功。之后,郭、伍两人将何某告上法庭。 (开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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