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一车主无证驾驶货车与手扶拖拉机相撞致人受伤,赔偿责任自己承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全椒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这起交通肇事赔偿案,一审判决乐某赔偿方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28173.56元。
2010年1月23日,乐某无证驾驶货车,沿S206线由北向南方向行驶途中,撞到方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致方某受伤。经全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方某受伤后在全椒县人民医院、南京悦群医院治疗。经滁州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方某伤残等级为六级,右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另查明,乐某系肇事货车所有人,该车在财产保险全椒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10年3月19 日乐某才领取驾驶证。
法院认为,该肇事货车虽然在财产保险全椒支公司投了交强险,但在事故发生时乐某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系无证驾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乐某是货车所有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司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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