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汪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2009年9月7日21时许,李某和表弟洪某打电话找汪某要钱,李、汪约定到全椒县城东方商城过道见面。两人见面后一言不和,即发生激烈争吵,李当场打了汪一个嘴巴,汪随即从身上抽出预先准备的一把长约2尺的西瓜刀,朝李身上砍去。李用左手往上一挡,左手腕处挨了一刀。李承受剧痛转身就跑,汪拎着西瓜刀跟在后面追砍。李逃避不及,后背又被砍中两刀。后李某表弟洪某赶来,才制止了汪某。李某身、手多处被砍,血流如注,被送往江苏省人民医院救治。经鉴定,其伤属于重伤。2010年3月10日15时许,汪某到全椒车站公安派出所投案自首。
汪某曾于2003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其再度重伤他人,依法应从严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能主动投案自首,并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全椒县人民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以上判决。
(汤曾双 陈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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