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经研究,自3月20日起有序恢复医疗机构诊疗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恢复诊疗活动必备条件
1.必须严格把握患者就诊指征,确保安全就诊。
2.接诊患者时必须做到一人一诊室。
3.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消毒、防护物资,包括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医用口罩、医用橡胶手套、消毒剂、酒精等。
4.诊所室内必须能够通风。
5.医疗废弃物必须能够规范处置。
二、医疗机构恢复诊疗活动后相关要求
1.严禁诊治和截留发热患者,若发现有发热、呼吸道感染、腹泻等症状及相关流行病学史的就诊病人,一律劝导到指定的发热门诊就诊,并立即报告。
2.应严格把握输液治疗指征,严禁开展不必要的输液治疗。应避免病人长时间逗留在医疗场所。
3.医疗机构医生要做好个人防护,所有就诊患者均须佩戴口罩,场所和物品按规定进行清洁消毒。
4.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监督巡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医疗机构,一律予以关停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滁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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