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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使用民宅等作为办学场所

来源:皖东晨刊 2019-08-26 08:02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我市出台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规范设置条件及办学行为

校外培训机构名称有什么规定?师资力量符合什么标准?办学用房位置、楼层怎么选择……日前,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家单位联合制定《滁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对滁州市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行为进行明确规定。

校外培训机构名称需规范

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面向中小学生实施的,与学校文化课程相关或者升学考试相关的辅导活动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标准》指出,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机构办学所在地、类别等相符合,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辅导等)学校或中心。营利性教育机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辅导等)学校(或中心)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使用简称。

在职教师不得应聘校外培训机构

《标准》还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另外,《标准》明确规定,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为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场所;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不得使用民宅等作为办学场所

对于办学机构的办学场所的规范,《标准》明确规定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教学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等作为办学场所。招收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4层及以下;招收中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5层及以下。

同时,《标准》中还明确要求,办学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要远离殡仪馆、医院的太平间、传染病院、监狱和看守所等建筑。

(记者郭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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