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刊讯 大风吹倒紧挨房屋生长的大树,房屋被压塌,将在家中休息的老人砸死,究竟谁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今年3月份,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典型的物件损害责任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树木所有权单位赔偿死者家属97936.8元,该单位提起上诉。近日,经二审法院调解,该单位赔偿原告80000元。
2018年7月26日下午6时许,滁州地区刮起七级大风,大风将紧挨受害人居住的房屋生长的梧桐树吹倒。树压塌房屋,将睡在床上的受害人刘某某砸死。受害人的三名子女作为原告,将树木所有权单位告上法庭。原告认为,刘某某是因为大树压倒房屋,被砸后身亡,该单位作为树木的所有者,对树木有管理义务,对树木周边的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树木紧挨房屋生长,本就有安全隐患,该单位怠于履行管理、保障之职责,致使刘某某被砸死亡。原告要求该单位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7884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树木是自然生长,受害人在该房居住多年,明知在风力较大时,生长在狭窄小巷中的梧桐树有被风吹倒压塌房屋的安全隐患,仍然居住于此,并放任树木自生自灭,不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受害人存在过错,对此次事件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树木生长的土地、受害人居住的房屋及周围的土地均系被告单位所有,故该单位对涉案树木负有管理义务。对其管理区域内树木被吹倒造成的损害,该单位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综上,法院酌定被告承担40%的责任。(沈泽晨 记者胡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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