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军:
你经营的石料加工厂砂石露天堆放,地面积尘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我局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拟对你厂处以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滁环法〔2018〕161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你可自公告期满之日7日内到滁州市环保局(滁州市清流西路329号,联系人:陈俊,号码:0550-3058130)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滁州市环境保护局201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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