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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空庭审”正在进行

来源:新安晚报 2018-11-17 10:54   https://www.yybnet.net/

“罪犯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影响未能消除,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不同意对其减刑。”11月8日上午,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坐在该院的远程庭审室内,对着视频镜头发表检察意见。而在镜头的另两端,省高级法院审判人员和正在庐江监狱服刑的两名罪犯则通过视频系统同步听取发言,一场“隔空庭审”正在有序进行。

这是一场借助远程庭审系统所进行的对罪犯王某某、周某某两起减刑案的庭审,李卫东和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处长汪侃以检察员身份出席庭审,并依法履行职责。这也是省检察院领导首次出席减刑、假释案件的远程庭审。

据介绍,罪犯王某某因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被滁州市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服刑期间他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理,完成生产任务,表现较好,数次被表扬。执行机关庐江监狱报请对罪犯王某某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

罪犯周某某因贪污罪于2014年被铜陵市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650余万元。庐江监狱也报请对其进行减刑。

在相继完成询问证人、讯问罪犯、质证等庭审环节后,李卫东分别发表了对两起减刑案的检察意见。李卫东认为,庐江监狱报请对罪犯王某某进行减刑以及减刑幅度符合法律规定,同意对其减刑。而对于庐江监狱报请对罪犯周某某的减刑,李卫东指出,周某某虽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表现良好,数次被表扬,但其系职务犯罪罪犯,作案时间长,犯罪数额巨大,截至目前仍有巨额赃款没有退缴,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财产损失的影响未能消除,且月均消费高于《安徽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标准,因此不同意对其减刑。

在听取检察意见后,合议庭进行了合议并当庭宣判,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庭审还邀请了部分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并通过网络进行了现场直播。

据了解,省检察院领导带头出席减刑案庭审,将为规范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楚章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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