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讯 “我听说从超市拿东西出来门口报警器不会响,所以我就想从超市偷东西,占便宜。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法庭对我宽大处理。”法庭上,被告人王某某忏悔道。近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自2017年12月起,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五次进入滁州市琅琊区大润发超市,盗窃商品。除猪排骨、鸡腿等食品外,王某某采取拽掉磁扣,将超市商品塞进随身携带挎包的方法,盗窃一件女式格子衬衫,一件女式长款羽绒服,一双“蜜娅莉”牌女式皮鞋。经鉴定,该衬衫价值为179元,该羽绒服价值299元,该皮鞋价值468元。
今年3月1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再次来到大润发超市行窃,其走出超市收银台和安检门准备离开时,被大润发超市员工发现并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其抓获。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人代为退赔了大润发超市的全部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沈泽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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