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吕静远 通讯员袁竞超)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实施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根据《预算法》、财政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滁州市实际,日前,市财政局制定《滁州市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明确定义范围。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保持年度间政府预算的衔接和稳定而设置的一般公共预算储备性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不得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提出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设置、补充和动用的具体方案。
严格规范程序。明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设置、补充和动用的法定程序及账务处理。财政部门提出的设置、补充和动用的具体方案在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应编入本级预决算草案或者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提请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实行监督问责。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如有违反法律、法规使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二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加强市县指导。明确市直所辖园区需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应提出方案报市财政局汇总履行相关程序。明确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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