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4月28日,滁州中院在强制执行1件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执行拘留15日。
2009年10月,该建筑公司承包滁州一小区建设工程,2010年4月16日,该公司又将工程一部分转包给张某。合同签订后,张某即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于2011年12月8日竣工验收。截止到2015年9月底,该建筑公司尚欠张某部分工程款一直推诿不还,张某起诉至法院,经安徽省高院终审判决,该建筑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张某工程款1329.4654万元和欠款147万元及利息,但该公司却仍无动于衷。2017年6月,张某向滁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立案后,执行干警多次以上门、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联系被执行公司,希望能积极配合法院执行,主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总是以各种理由逃避执行、拒不配合执行。鉴于赵某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和拒不配合法院执行,滁州中院决定对赵某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
据了解,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移送拒执犯罪案件44案46人,其中21人已经判处刑罚,采取拘留罚款措施1697件,拘留1862人次,对“老赖”起到了极大的威慑作用。 (吕 昊)
新闻推荐
明确“靶向”抓好创城
滁州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滁州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