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国税稽罚告〔2017〕17号
滁州同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7年12月2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增值税
你公司自2017年4月12日至2017年6月24日共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0份,价款2101256.68元,税款63037.71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拟处查补税款一倍罚款,即罚款63037.71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滁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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