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刊讯 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7年十起指导性典型案例,滁州市工商局办理的企业登记案件入选。
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某建筑公司)员工余某某、赵某某,私刻公司公章,伪造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签字等材料,向市工商局申请设立南京某建筑公司滁州分公司。该分公司登记成立后,多次向南京某建筑公司的基本账户汇入资金。2015年6月,南京某建筑公司举报,要求撤销该分公司工商登记。市工商局未予处理。南京某建筑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设立登记行为违法,并撤销设立登记行为。
此案经过一审和二审,判决驳回南京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市工商局胜诉。法院审理认为:市工商局并不具备鉴定公章及签名真伪的职权和能力。即便上述材料存在虚假,本案中,南京某建筑公司滁州分公司登记成立后,以南京某建筑公司的名义参与建设工程投标,并向其账户汇入多笔资金,这足以证明南京某建筑公司对其滁州分公司的设立登记早已知情,但并未及时提出异议,且还对该分公司从事过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南京某建筑公司的行为可视为对申请设立其滁州分公司行为的追认。此后,其再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为由,请求撤销相关工商登记,依法不应支持。
此案发生后,市工商局妥善应对,规范处置,为此案顺利解决、维护登记机关形象打下良好基础。
(金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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