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日起,滁州市正式施行《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下简称“《管理办法》”)。近日,本报走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采访权威人士,全面解读新颁布的《管理办法》。
提问:新的《管理办法》对缴存年度时间、比例组成和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在基数方面,规定月缴存基数一般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同时,管理机构应于每年下半年一定期限内,对单位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基数、比例、人数等进行年度审核。
单位年度月缴存基数和比例,可根据职工工资变动等情况进行调整,并按规定提请管理机构核定,调整前少缴的应当补缴。
提问:新的《管理办法》规定缴存额上限、下限如何?具体如何计算?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办法》第三章十六条规定: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原则上不得突破当年全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上一年度滁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和12%的缴存比例确定;月缴存额下限,按上一年度滁州市城镇私营企业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5%缴存比例确定。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工作月数计算确定。
工资总额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的规定计算。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次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缴存当月工资计算;有试用期的,试用期满后,月缴存基数应调整按试用期满后确定的工资计算。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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