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国税一稽检通一〔2017〕55号
滁州广千纺织品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因你单位不在注册地办公(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南路281号(滁州长江商贸城皖东国际车城B区)6幢130室),且无法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税务检查通知书》(滁国税一稽检通一〔2017〕55号)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税务检查通知书》公告送达,限你单位于公告送达后5日内将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账簿、凭证等资料送至滁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地址:滁州市花园路85号,联系电话:0550-3518769)接受税务检查。逾期不送,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滁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7年11月8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滁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
滁国税一稽检通一〔2017〕37号
滁州信佳药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因你单位注册地址不存在,且无法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税务检查通知书》(滁国税一稽检通一〔2017〕37号)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税务检查通知书》公告送达,限你单位于公告送达后5日内将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账簿、凭证等资料送至滁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地址:滁州市花园路85号,联系电话:0550-3769397)接受税务检查。逾期不送,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滁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7年11月8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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