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滁州市政协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情况专题协商会,提出要出台地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从而健全体制机制,完善保护传承体系等意见建议。所提建议引起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推进,人大和政府法制部门及时启动地方立法调研工作。近日,滁州市第三部实体法——《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正式公布,《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从非遗保护的管理职责、非遗的传承、非遗的传播、非遗的利用与发展、非遗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等多方面,全面明确职责,细化规定,加强对非遗的保护。同时,《条例》明确规定,每年的农历正月初九至二月初九为滁州市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月”。 《条例》的出台标志着该市非遗保护工作有了更强的“刚性”约束和更加健全的法制保障。
滁州历史悠久,人文荟萃,南北风俗相融,吴楚文化交汇,江淮之间独特的民间艺术、工艺在不同时代衍生、流传和演变,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多彩。 2005年滁州市全面启动非遗保护工作,对全市非遗项目进行了调查、收集、整理、建档。目前,全市共普查出非遗项目882项,经逐级申报评审,已认定国家级非遗项目2项(凤阳花鼓、凤阳民歌)、省级19项、市级68项、县级252项。然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现代生活方式和外来文化的影响,非遗的生存环境受到了较大冲击,一些传统民俗正在消失,一批传统技艺濒临失传,不少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和资料遭到毁弃,保护工作刻不容缓,出台一部专门条例十分必要。
一些从业者反映,此次《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出台,进一步细化条款,明确保护内容,保护措施得到完善,保护责任得到落实,对于推动全市非遗保护传承事业发展意义重大。张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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