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在劳动者入职时,双方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以社保补贴的形式按月发放。然而一旦职工反悔,企业能凭借双方的约定免责吗?近日,滁州市琅琊区法院审理一起约定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判决用人单位为职工补缴社保。
2015年3月,滁城的张某进入某塑胶公司从事吹膜工作,月工资四五千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进入岗位后,张某主动申请不参加社保,希望塑胶公司能按月发放社保补贴。塑胶公司同意了张某的申请,没有为张某缴纳社保。
2016年3月,塑胶公司下发通知,要求张某转岗,转岗后工资按照普通员工标准发放。由于两个岗位间工资差距大,张某不同意转岗,双方协商无果。张某将塑胶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塑胶公司为其补缴社保,并支付失业金等诉讼请求。
在庭审中,塑胶公司感觉很委屈。塑胶公司认为,入职时张某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且他还领取了社保补贴,由此产生的失业金公司不该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塑胶公司未依法为张某缴纳失业保险,而使得张某无法领取失业金,塑胶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失业金损失的责任。根据《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每满一年,享受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本案张某在公司工作已满一年,故塑胶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3个月,且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社保缴费基数以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核定为准,个人部分由张某自行承担。·法官说法·
违反强制法规约定无效
“在国家的强制性法规面前,任何约定都无效。 ”法官介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属于强制性规定。
法官表示,劳动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保险法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从而可以看出,在劳动关系中,缴纳社会保险是强制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不仅仅是单位的义务,也是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单位在给劳动者发放工资时,还必须代扣社会保险。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该规定系强行法,任何合同均不能违背强行法。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自行约定不交纳社会保险,或者用其他方式替代社会保险。
王卫军胡文峰
新闻推荐
人民论坛网8月23日报道 增强基层纪检工作“严肃性” 构筑执纪审查安全“防护网” 滁州市实现乡镇纪委固定谈话室全覆盖
安徽省滁州市纪委落实市委部署,创新举措,全面推进乡镇(街道)纪委固定谈话室建设,目前全市已建成乡镇(街道)固定谈话室103个并全部投入使用,在全省首个实现乡镇纪委规范化固定谈话室全覆盖。7月上旬,省纪委...
滁州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滁州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