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耕地占用税纳税人范围包括哪些?
答: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滁州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滁州市范围内税额标准为:二类地区26.25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在26.25元/平方米基础上提高50%,即按39.375元/平方米标准执行。占用4A级及其以上旅游区的耕地按一类地区税额标准37.5元/平方米标准执行。各类矿产开发企业为开发矿产而占用矿区耕地的按一类地区税额标准37.5元/平方米标准执行。
三、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耕地占用税是如何计征的?
答: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耕地面积的计量单位为平方米。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
四、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答: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五、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纳税有何规定?
答: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2年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原因损毁耕地的,比照临时占用耕地情况,由造成污染、塌陷的单位或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2年内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六、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政策有哪些规定?
答:耕地占用税《条例》《细则》和《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对减免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一)减税范围
1.农业户口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经批准按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18.75元/平方米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2.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上述除农业户口居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外,其他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七、对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免税或者减税意见,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八、对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答: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26.25元/平方米缴纳耕地占用税。
九、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十、逾期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有什么处罚规定?
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申报纳税的,地税机关按照《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地税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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