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晋 群 通讯员陈 亮)10月28日上午,滁州市首部实体法《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审批,待批准后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就该《条例》的贯彻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李耀才代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具体要求。
李耀才说,在《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制定过程中,我们牢固树立“依法、为民、科学”的立法理念,始终坚持“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立法原则,自始至终按照“以人为本、问题导向、深耕细作”的立法方法,建立健全了立法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研讨、公开征求意见等工作机制,确保了《条例》富有滁州特色、顺应群众期待、解决实际问题,确保了《条例》于法有据、适当超前、务实管用。
李耀才指出,市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以加强生态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为重要目标,对饮用水水源的确定、保护区的划定、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作了详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饮用水水源监管职能。所有这些,都必将对滁州市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落实共享发展理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李耀才强调,作为滁州市第一部地方实体性法规,《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制定出台,标志着滁州市已经迈入“立法时代”并开始结出立法硕果。这是滁州市法治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里程碑式的历史意义,必将载入滁州的立法史册。《条例》针对市区饮用水水源现状和监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做了新的规定,是对国家法律的细化和补充,强化了政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上的职责。
就该《条例》贯彻实施,李耀才提出了三项具体要求:要着力营造《条例》实施的良好氛围;要依法铸牢饮用水水源的“安全阀门”;要跟踪监督《条例》的实施效果。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参与监督,让监督无死角,在监督中强化《条例》的执行,在执行中树立《条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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