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被告人上诉,认定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扣押的毒品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告人胡某系安徽来安人,曾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于1994年被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4年3月,被告人胡某在滁州市琅琊区建福苑分别向吸毒人员大国、宗某出售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9克和11克。
2014年3月28日晚,宗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胡某,要求从胡某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3月30日,胡某从南京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返回滁州途中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民警抓获。公安机关从胡某处扣押白色可疑晶体约26克。经依法鉴定,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25.95克。
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次11.9克,当场从胡某身上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5.9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胡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故作如上判决。(吕 昊 樊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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