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14年新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驾和醉驾有了新的规定,其处罚力度之严格前所未有,然而就是有少数人拿生命当儿戏,无视酒驾的危险,酿成严重后果,悔之晚矣。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酒驾导致驾驶人员死亡,家属要求赔偿的案件。
3月6日10时44分,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110”电话报警称:在新安镇八石山至牟山路段西侧一沙塘里有一车辆翻在里面,接警后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值班民警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经现场勘察:现场打捞确认侧翻沙塘里的小型越野客车车号为苏A6MY76,车内王甲、王乙全部死亡”。同时查明:经滁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检测,王辉死亡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40mg/100ml;王小杰死亡时血液乙醇含量为74mg/100ml。事故发生后原告王某某、张某某、蔡某某、王某诉称(王甲系王某某与张某某之子,蔡某某之夫,王某之父):要求被告赵某某、徐某某及某村委会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97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诉称王甲所坠入的深坑系赵某某、徐某某承包的农田,该农田所有人为某村委会。赵某某、徐某某为谋求经济利益,未经许可非法在道旁挖沙形成巨坑,且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某村委会作为土地所有人和管理者,对赵某某、徐某某挖沙行为持放任态度,对挖沙形成的巨坑也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滁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检测乙醇含量结论,事发时,如王甲驾驶车辆,王甲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如王乙驾驶车辆,王乙系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均属于违法行为,同时该违法行为属于故意违法行为。本起交通事故属于单方事故,故王甲的死亡后果,应当由当时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故对原告王甲的家人要求赵某某、徐某某、某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陆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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